世界海關組織其前身為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是國際性的海關組織,也是世界性的、為統一關稅、簡化海關手續而建立的政府間協調組織。1947年部分歐洲國家成立了“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團”。
概況
世界海關組織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間的多邊國際組織。1952年在布魯塞爾成立,當時稱為海關合作理事會。理事會每年六月舉行一次會議,通常在布魯塞爾舉行。但每三年有一次會議在布魯塞爾以外的地方舉行。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
發展歷史
從二十世紀初以來,國際上就一直在不歆地努力,促進海關制度標準化和協調化,便利國際貿易發展。早在1923年,國際聯盟在日內瓦簽訂了一個《關于簡化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1947年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也列入了一些涉及海關的問題(如海關估價)。但是,那時候還沒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審查海關手續或對其提出簡化和協調的建議。
1947年9月12日,在造受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火毀壞的歐洲,有13個國家在巴黎簽署了一項聯合聲明,同意為實現促進海關制度標準化和協調化及便利國際貿易發展的目標,研究在布魯塞爾建立一個負責研究協調海關制度的專門機構的可能性。此后,歐洲關稅聯盟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負責此項研究工作。
1948年,這個研究小組又成立了一個經濟委員會和一個海關委員會。后來,經濟委員會因其工作與歐洲經濟合作組織(OEEC)重復而停止了活動。歐洲經濟合作組織負責落實有關美國對歐洲提供援助的工作。以后,它又被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代替。然而,海關委員會的工作一直繼續進行,主要負責三個方面的工作,包括對一些國家的海關技術問題進行比較研究,使這些國家的海關制度協調化和標準化;制訂一個統一的商品分類目錄和采用一個統一的海關估價的價格定義;同時,它還研究其他方面的海關法規。這三方面的工作為后來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三個公約奠定了基礎。這三個公約分別是:
1、《關于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1952年11月4日生效)
2、《關于海關貨物估價的公約》(1953年7月28日生效)
3、《關于海關稅則商品歸類目錄的公約》(1959年9月11日生效)
海關合作理事會因此于1952年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誕生。該組織的第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于1953年1月26日舉行,共有17個成員的代表團參加會議。后來,1月26日就被定為“國際海關日”,WCO和許多成員海關都在每年的這一天舉辦一些活動,如慶祝成立WCO的周年紀念和宣傳海關的活動。2002年6月,時逢WCO成立五十周年,WCO第99/100屆理事會年會舉行了一個規模較大的慶祝活動。
WCO總共有161個成員,每個成員都擁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第一個加入該組織的非歐洲國家成員是巴基斯坦。中國于1983年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分別于1987年和1993年作為單獨關境區(非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WCO。
一般原則
WCO是唯一在世界范圍內專門研究海關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為了履行使命,WCO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制訂、維護、支持和推廣有關其制定的國際性文件,以協調和統一各成員采用協調和簡化的海關制度和手續,對貨物、人員和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管,促進各國的經濟貿易發展和社會安定。
2、加強對各成員的工作,使各成員通過有效的監管和執法保證各國的法律得到遵守,特別是通過努力,最大程度地提高各成員之間及各成員與其它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水平和成效,打擊各種違犯海關法規的行為。
3、通過促進成員之間及其與其它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注重人力資源的開發,改善海關的管理、工作方法和交流好的做法,幫助各成員努力應對現代環境的挑戰和適應新形勢的變化。
WCO使用兩種正式語言,即英語和法語。但是,西班牙語也被作為一種工作語言,在估價技術委員會上用于討論“GATT/WTO估價協議”所涉及的估價問題;西班牙語和俄語還被用于涉及有關“1972年集裝箱海關公約”方面的工作。最近,西班牙語又被作為在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中使用的正式工作語言。
WCO的年度財政預算主要來源于各成員繳納的會費,基本是按照聯合國會費分攤方法計算。最低會費為預算額度的0.15%。中國繳納的會費約為400萬比利時法郎,占會費總額的0.76%。
職責目標
一般而言,WCO負責研究所有涉及海關合作的問題,即:
1、從技術角度對海關制度和相關的經濟因素進行審議,以便提出獲得最高程度協調和統一的實際方法;
2、起草公約;
3、提出建議,確保公約的統一解釋和實施;
4、從調解的角度出發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涉及公約解釋和實施方面的爭議,但WCO不是法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和實行裁決;
5、主動或應請求,向有關成員政府提供海關事務方面的資料或意見;
6、就其主管范圍所涉及的事務與其它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國際海關公約
海關合作理事會成立以來,先后制定了《關于設立海關合作理事會公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關于包裝用品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專業設備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海員福利用品海關公約》、《關于科學設備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教學用品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貨物進口海關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關于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國際公約》(簡稱“HS公約”)、《關于防止、調查和懲處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行政互助國際公約》(簡稱“內羅畢公約”)、《海關暫準進口公約》等14個國際海關公約。1971年指定的《關于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海關公約》因未達到法定締約方數目而尚未生效。
1999年6月,WCO理事會年會通過了《京都公約》修改議定書,但該公約修正案尚未生效。此外,WCO已基本完成新的多邊行政互助公約的起草工作,并將提交2003年 6月召開的WCO理事會第101/102屆年會通過。
中國海關已加入了其中6個公約,即《關于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關于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國際公約》、《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準進口海關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國際公約》、《海關暫準進口公約》、《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貨物進口海關公約》。除此之外,中國還加入了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WCO負責有關實施該公約的行政管理工作。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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