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今年的報關單,明年還能正常申報嗎?答案當然是可以的。那么還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小編整理了跨年度申報出口退稅的幾個常見問題,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出口退稅申報有截止日期嗎?
答:出口退(免)稅申報期為貨物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申報期內。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第五條: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第四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超期申報需要補充提供哪些資料?
答:如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退(免)稅,需在申報時報送收匯材料,收匯材料指的是《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一項: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收匯材料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
三、企業超期申報時無法提供收匯材料,還可以申請退(免)稅嗎?
答:需要分情況判斷。
如符合視同收匯條件的,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正列舉的視同收匯原因,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
如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可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第八條第四項: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在進行跨年度申報時,可以與本期數據一起填報嗎?
答:如為生產企業,跨年度的免抵退稅數據可合并申報,不需要與本年度出口業務的申報進行區分。例如某生產企業A,2024年9月出口的貨物,于2025年4月進行出口申報時,申報屬期同為2025年3月,無需分開。
如為外貿企業,跨年度申報免退稅數據時,申報年月統一按上一年度12月份填寫,申報批次順延即可。例如某外貿企業B,2024年9月出口的貨物,于2025年4月進行出口退稅申報,申報屬期應為2024年12月。若上年最后一次申報時批次為002,那么本次申報批次順延為003。
來源:跨境易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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