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活動中風險與機遇并存,如何把握機遇,防范風險,是擺在所有從業者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一般來說,大家對于信用風險、財務風險、貨物風險以及運輸風險等都能夠充分重視,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然而,有一個問題卻沒有引起進出口企業的充分關注,對隱藏的風險更是缺少必要的防范準備。
這就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籠統地說所有進出口企業都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重要性,似乎也并不確切,畢竟隨著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和海關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了解到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作用,并且積極尋求獲得相應的保護。
我們在這里要說的是這樣一些企業,相對于取得知識產權并尋求海關保護的“權利人”而言,姑且稱之為“非權利人”。
他們或者因為自己不擁有知識產權,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去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于是,就覺得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與自己無關,不但不去尋求海關保護,而且忽視問題的存在,對于隱藏的風險更是毫無知覺。
那么,是不是像這些非權利人認為的,只要自己不擁有知識產權,就不需要關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問題,或者,只要自己不去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就不需要關注這個問題了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我們說,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所有進出口企業都必須充分重視的一個問題,尤其是對于那些非權利人而言,一旦忽視這一點,將面臨8個方面的風險:

風險1:因為他人的申請而被扣貨,正常通關受阻,且非權利人自己不可控
例如,國內甲公司生產一批印花床品,印花圖案由國外A公司提供,申報出口時被國外B公司以該圖案侵犯B 公司的商標權為由申請海關扣留,甲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并不擁有該知識產權。
在這個案例中,甲公司盡管并不擁有知識產權,同時也沒有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卻不得不承受貨物被扣留的后果。
非權利人進出口的貨物,可能因為權利人以涉嫌侵權為由提出申請而被海關扣留,正常的通關過程被迫中止,而更為嚴重的問題是,企業對此事先并不知情,始終處于風險不可控的“裸奔”狀態。
風險2:可以請求放行,但必須提供等值擔保,額外增加經濟負擔
在海關扣留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收發貨人可以向海關請求放行貨物,海關同意放行的條件是收發貨人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很多企業出于避免更大損失的考慮,不得不承擔巨額的擔保金。
實際業務中,很多收發貨人的盈利僅僅是一點代理費或者加工費,一旦涉嫌侵權被扣留,為及時交貨,卻要承擔全部貨值的擔保金,遠遠超出實際獲利,對于非權利人而言,往往意味著額外增加的經濟負擔。
風險3:配合海關調查,提供說明和證據,增加時間成本負擔
前述案例中,海關對甲公司涉嫌侵權貨物開展調查,要求甲公司提供情況說明和相關證據,甲公司當然無法提供自己或者A公司擁有商標權的證據,只能出示與A公司的加工協議和A公司提供的圖案樣本,試圖擺脫故意侵權的嫌疑。
海關扣留貨物后可以對知識產權情況開展調查,即使是提供擔保后放行貨物,也不意味著問題的解決,而只是一系列后續處置的開始。
非權利人需要配合海關的調查,提供有關情況說明,并提交相應的證據。無論最終的調查結論如何,額外增加的時間成本都是非權利人忽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這一問題的代價。
風險4:經海關調查認定侵權的,貨物將被沒收,造成實際損失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同時,根據相關實施辦法,即使貨物已經交保放行,海關仍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至此我們發現,忽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帶來的風險,已經不只是通關受阻和額外增加經濟、時間負擔了,而且將可能造成非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那種因為自己不擁有知識產權,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去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就覺得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與自己無關的想法必須盡早摒棄掉了。

風險5:經海關調查認定侵權的,處理結果公示,企業商譽受損
海關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也在不斷加大打擊侵權行為的力度,措施之一就是將處理結果在海關總署以及各直屬海關網站單獨予以公示,企業一旦侵權,除了承受經濟損失,還將面臨商譽受損的連帶后果。
良好的商譽在進出口活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隨著國家誠信體系建設的推進,還將更廣泛地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順利開展,忽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問題,將使得企業在更多方面受到限制,實在是得不償失。
風險6:認定侵權的,承擔倉儲、保管、處置等費用
海關對認定侵權的貨物將采取轉交社會公益機構、有償轉讓權利人、拍賣、銷毀等處置,從扣留開始直至上述處置完成,期間發生的倉儲、保管、處置等費用都將由侵權人承擔,所以說,非權利人一旦侵權,付出的絕不僅僅是侵權貨物的損失。
當然,非權利人承擔這些費用是以侵權為前提的,否則,申請扣留人需承擔倉儲、保管等費用,這也是法律為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而做出的預防性規定。
但是,無論如何,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提前防范相關風險,都是非權利人必須做好的準備。
風險7:海關發現涉嫌犯罪的,面臨公安機關處理
作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公安機關的處理對非權利人而言,則意味著結果將不只是經濟利益的損失,還有可能帶來刑事責任的追究。
海關與公安機關在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方面已經開展了有效的配合行動,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可以預見,今后多部門聯合打擊的力度將不斷加強,海關發現線索、公安摧毀團伙的模式將更加常態化,進出口企業切不可掩耳盜鈴,繼續忽視風險的存在。
風險8:權利人向法院尋求保護的,面臨司法程序負擔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后,可以依法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此時,非權利人則必須進入司法程序,經濟、時間、人力等諸多方面的負擔再次升級。
如果再次回想一下事情的起因,只是因為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這一問題的忽視,結果卻是,無論在實質還是程序方面,非權利人承受的負擔和損失可能早已超出了當初的想象,相信不會再有進出口企業簡單地認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與自己無關了。
來源:觀海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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