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關稅?
關稅歷史上是從古代城市國家的收費開始的,并且經歷了內部關稅和邊境關稅之類的過渡,但如今,它們通常被定義為“對進口商品征收的稅”。
2. 關稅稅率類型
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了稅法。這意味著必須由法律或法律條件規定重要的稅務事項,例如稅種,納稅人和稅率。因此,關稅稅率是根據國會通過的立法確定的,但也可能基于國會批準的條約來確定的。
另外,在關稅方面,由于有必要對海內外環境的變化迅速作出反應,因此有一種法律規定了一定條件,并在適用范圍內根據政府法令變更了關稅稅率的制度。有緊急收費系統就是一個例子。
日本的關稅稅率大致可分為法律規定的稅率和條約規定的稅率。
(一)法律規定的稅率
法律規定的稅率稱為國家稅率。在日本,國家關稅稅率由兩項法律決定:《關稅稅率法》和《海關臨時措施法》。《關稅稅則法》規定了基本稅率(基本稅率),只要情況不發生變化,該稅率將長期適用。截至2013年4月,稅率設定為7,254。另一方面,《稅收暫行辦法法》規定,在基本稅率暫時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一定時期內適用的暫定稅率(暫定稅率)代替基本稅率。優先適用于基本稅率。截至2013年4月,稅率已設定為433。
此外,《稅收暫行辦法法》規定了適用于從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的稅率(優惠稅率)。優惠稅率是適用于經濟正在發展,希望提供優惠關稅并且日本認為適當的國家/地區的稅率。作為例外,最優惠國待遇,有效稅率(它被設置高于全國稅率(不包括優惠稅率較低),并約定稅率(以較低者為準)。優惠稅率由滿足應用原產地條件。
(2)根據《公約》確定的稅率
根據《 WTO協定》,承諾不對WTO成員國/地區(特許權)征收高于一定稅率的稅率稱為協定稅率(也稱為WTO特許權稅率)。如果該稅率低于稅率,則它同樣適用于所有WTO成員國/地區的產品。最初,協定稅率僅適用于WTO成員國/地區,但即使在非WTO成員國中,協定稅率也被視為雙邊條約(不包括自由貿易協定)中最受青睞的國家,例如《貿易和航行條約》。對于承諾的國家,稅率適用于WTO成員國/地區。(注1)
在除協定稅率外,僅對已簽署EPA(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伙伴國家的產品征收稅率,這是最惠國待遇的例外。EPA規定稅率低于最惠國待遇的有效稅率。通過滿足原產地條件,稅率將優先于國家稅率和商定的稅率應用。迄今為止,日本與之簽訂了持久授權書的伙伴國家是新加坡,墨西哥,馬來西亞,智利,泰國,印度尼西亞,文萊,東盟(注2),菲律賓,瑞士,越南,印度,秘魯,澳大利亞和蒙古。
(注1)即使在非WTO成員國/地區尚未與日本締結雙邊條約的國家/地區中,也按照與最惠國待遇相似的方式對待日本的國家/地區互惠,協定稅率可考慮與國家/地區的外交關系(福利關稅制度)。
3. 關稅表
日本的關稅稅率在關稅稅率法等另外的表中規定,該表稱為“關稅稅率表”。
(1)海關合作委員會項目清單
如果關稅制度因國家而異并且很復雜,那么它往往會成為國際貿易的障礙。因此,在20世紀初,歐洲出現了一場運動,以簡化這一過程并統一國家。1952年,海關合作委員會(CCC =現在的WCO)成立,其總部設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海關合作理事會項目清單(CCCN)由CCC創建,并于1959年作為“《關稅表上貨物分類項目清單公約》(項目清單公約)”生效。
(2)國際標準產品分類(HS)
為了應對CCCN創建后貿易結構的變化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并實現產品類別的真正國際統一,包括未采用CCCN的美國和加拿大,新的項目表取代CCCN HS被開發為。該標準于1983年被采納為“產品名稱和分類統一制度國際公約(HS公約)”,并于1988年1月生效。HS的配置涵蓋了所有需要國際貿易的商品,并且是最小的分類單位是由稱為數字的六位數數字表示的項目,由5,052組成。這些內容分為21個部分,分別為97、1,220。
(3)日本關稅稅率表
日本在關稅稅率表中采用了CCCN,直到1987年,但是隨著HS公約的生效,對關稅稅率表進行了修訂以符合HS,并且該修訂的關稅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本海關關稅表的六位數分類總計為5,051,并且不采用自愿采用的電能。(由于日本不進口或出口電能,因此不再需要此問題。)但是,在西方國家,進出口電能并不少見。)此外,每個問題都有必要進行細分。
根據HS公約,除關稅表外,進出口統計項目表也符合HS,因此日本已完全修改了進出口統計項目表,并于同年1月1日起符合HS 。使用統計資料表。
4. 關稅表
(1)免稅品
關稅表設置了所有進口產品的稅率,其中有些是免稅的。
根據關稅稅率法,該免稅產品約為總稅率的35%。
主要的免稅產品包括鐵礦石,羊毛,棉花,膠卷,橡膠輪胎和機械。
(2)稅率形式
以進口商品的價格或數量為應稅標準征收關稅,以價格為應稅標準的關稅稱為“價值稅”,以數量為應稅標準的關稅稱為“使用稅”。”。
A. 估價稅
B. 即付即用稅
C. 混合稅
(綜合稅)

(3)特殊形式的關稅
A. 差別關稅
B. 滑價
C. 季節性職責
D. 海關配額制度
(4)特殊關稅
特殊關稅是世貿組織協定中承認的規則,通常是對關稅征收的關稅,這些關稅是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不公平貿易交易或進口快速增長)暫時減輕該行業的關稅的。其他關稅,例如不公平銷售稅,反補貼稅,報復稅和緊急關稅(保障措施)。此外,根據每個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都有一項雙邊保障措施。
從維護和加強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系的角度來看,重要的是適當使用這種特殊的關稅制度,同時避免濫用和濫用制度。
(5)海關免稅退還和退款
通常,除非免稅,否則進口貨物應按有效稅率繳納關稅。
但是,如果進口貨物符合某些條件,則全部或部分關稅將免稅(免稅或減稅)。此外,還有一種用于退還全部或部分已付關稅的貨物滿足某些條件(退稅)的系統。此外,還有類似于退稅的海關退稅系統。
關稅減免/退稅稅收和退稅是根據稅法的原則制定的,但是法律的基礎是必要的,但其中大多數是在《海關關稅法》和《海關臨時措施法》中。這些系統是根據與日本經濟,社會,教育等相關的政策要求和國際慣例建立的,但讓我簡要解釋一下主要系統。
[特定用途的免稅]
這是用于學術研究和社會福利捐贈的免稅系統。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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