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國際貿易中真實的經驗教訓是以沉重的代價換來的外貿人必須知曉。
很多粉絲留言小編,提議多推出外貿案例方面的文章,今天小編給大家推出外貿案例分析的文章,希望大家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以防以后的工作中避免再犯如此的錯誤!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一:客戶擅自改變貿易術語
我外貿進出口公司與一位巴基斯坦客戶簽了出口合同,上面的價格條款是FOB TIANJIN.總價為20,000美元,付款方式是信用證。
可是拿到信用證一看,信用證上的價格條款變成了CIF KARACHI.總價未變,這就是說,信用證里的價格條款與合同不符。
我外貿進出口公司認為不妥,當即與客戶聯系,客戶說是為了報關時少交稅。這樣有什么風險嗎?
案例分析:
這當然有風險,因為信用證是按CIF條款開的,一定要在提單上顯示FREIGHT PREPAID (海運費預付),而且出口方還要買保單。就是說出口方必須先墊付海運費和保險費用,才能與信用證規定條款相符。
當時天津到卡拉奇的海運費大約每一個20英尺集裝箱需要1000美元左右,加上保險費就會達到1100多美元。
如果進口方不承諾何時付清這筆款,有的信譽不好的客戶就會讓出口方墊付,如果進口商到最后仍然不付運費,出口方最后就要承擔這筆費用。這樣,出口商就會虧一大筆錢。
因此,出口方一定要在拿到信用證的第一時間里審出與合同不一致的地方,讓開證申請人改證,否則,就不能出貨 。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二:分期裝運貨未能按期交貨
奧洲某進口公司向我國某外貿進出口公司購買鑄鐵馬葫蘆蓋1800公噸,合同規定分三批裝運。我外貿進出口公司對最后裝運的600公噸,未能在合同期限內裝運;
我外貿進出口公司是在期限過后3天才發傳真通知買方并要求延長信用證有效期限,以便繼續交貨。由于國際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買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仲裁,問:應如何判決?
案例分析 :
此案涉及到分批裝運和信用證業務問題。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600》 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就可以作為違反合同論處,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敗。
本案例中,由于我外貿進出口公司違反最后一批貨物沒有按時裝運,已經構成違約,而且違約后沒有及時通知對方,
因此根據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的規定,本批已失敗,應判對方勝訴 。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三:CIF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我某外貿進出口公司與加拿大進口商簽訂了出口3000公噸鑄鐵件的合同,價格條款為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 。我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
外貿進出口公司在開船后,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全部滅失。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外貿進出口公司應該如何應對?
案例分析 :
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3》 在CIF貿易術語 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上,貨物裝上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 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
另外CIF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還有,信用證業務屬于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應對措施:我外貿進出口公司首先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外貿進出口公司應要求外商嚴格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
當然,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四:CIF貿易術語下保險索賠問題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貨物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
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
問:我方應否辦理?
案例分析: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質。
①根據《2000年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五:CIF貿易術語下保險索賠問題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一出口合同,價格條款為CIF 倫敦,每公斤30歐元,合同同時規定,我方應租船訂艙、辦理保險,并保證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于11月5日前運抵目的地。
結果貨物在海運途中遭受自然災害,運抵倫敦時損失了近三分之一,對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為由向我方索賠,問我方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關鍵問題在于明確使用CIF術語的性質,CIF術語是象征性交貨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船運公司,取得已裝船清潔提單,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就轉移給買方,賣方無需保證何時到貨。
但是合同中卻做出了與CIF術語性質相反的規定,即承擔了不該承擔的何時到貨的責任,實質上將CIF變成了DES。
圖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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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貿尖兒)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01083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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