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6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于2019年8月20號開始啟用新版FORM E證書。
(▲新版填制要求)
原產地標準填寫指引
要注意的是,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比以前多了,從原來的僅涉及17個章節擴展到覆蓋了57章節產品,含有進口成分的,要先查清單在不在PSR清單里面。
CTH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項下貨物,非原產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發生了4位級稅則歸類改變的。
新版FORM E產地證填制規范
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 FORM E證書)共有13欄,各欄填制要求如下:
原產地證書號:
標題欄(右上角),填上海關規定的證書號。編號規則如下:E+年份代碼(2位)+申請單位備案號(9位)+流水號(4位)。
例如:證書號E193800000050045是備案號為380000005的單位2019年辦理的第45票FORM E證書。
注意:重發證的號碼與新證的編碼規則一致,但改變流水號。
第1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
例如:
NINGBO XXX GROUP CO.,LTD.
ROOM XXX,XXX MANSION,
93 XXX ROAD,NINGBO CHINA
注意:
1.填寫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或生產商名稱、地址、國家等。出口商或生產商必須是已辦理原產地證備案的企業,且公司英文名稱應與備案一致。此欄顯示生產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時,應在第11欄加蓋生產商的中英文章,同時需在第7欄加注出口商的名稱、地址。
2.注冊在臺灣、香港、澳門的公司不能作為出口商;
第2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國家
例如:
XXX CO.,LTD,
LAN GE XXX,F-2000,
SURABAYA,INDONESIA
注意:此欄是帶有強制性的,應填東盟最終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
第3欄:運輸方式及路線(就所知而言)
例如:
離港日期(Departure date):26 OCT,2019
船舶名稱/飛機等(Vessel's name/Aircraft etc):KMCT ULA V.46S
卸貨口岸(Port of discharge):SURABAYA,INDONESIA
第4欄:供官方使用(進口方海關使用)
由進口成員方的海關當局在該欄簡要說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待遇。申請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第5欄:商品順序號
在收貨人、運輸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可按不同品種分列“1"、“2"、"3".….,以此類推。
第6欄:嘜頭及包裝號
例如:
JENSON,
ORDER N0.325952065
LJCE766896505
CTN1-270
注意:
1.此欄填寫的嘜頭應與貨物外包裝上的嘜頭及發票上的嘜頭一致;
2.嘜頭不得出現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制造的字樣,也不能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原產地字樣(如:MADE IN MACAO,HONG KONG,TAIWAN);
3.如貨物無嘜頭應填“無嘜頭”(N/M或NO MARK);
4.如嘜頭為圖文等較復雜的內容,此欄打上"SEE ATTACHMENT",申請單位用空白紙制作帶圖文的嘜頭附頁,簽證機構加蓋簽證印章;
5.對于多頁證書的情況,續頁一律使用Form E證書,不得用白紙作為證書續頁。
第7欄:包裝數量及種類,商品描述及HS編碼
例如:
SIX HUNDRED(600)CTNS OF SHRIMPS
H.S.:030613
**********
注意:
1.包裝數量必須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填寫貨物的具體包裝種類(如CASE、CARTON、BAG等)。
2.如果無包裝,應填明貨物出運時的狀態,如"NUDE CARGO"(裸裝貨)、"IN BULK"(散裝貨)、"HANGING GARMENTS"(掛裝)等。
3.商品名稱必須具體填明,應詳細到可以準確判定該商品。如果信用證、合同中品名籠統或拼寫錯誤,應在括號內加注具體描述或正確品名。商品名稱后需填寫商品的6位HS編碼。
4.商品名稱及HS編碼等項列完后,應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加填偽造內容。
5.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證號碼、轉口商出具的發票號等,可加填在結束符下的空白處。
6.出口至東盟成員國的貨物在進口國海關報關時如使用第三方發票,應在本欄目空白處注明開具發票的公司名稱及所在國家等信息,例如"THE THIRD PART:ALTEAD CO.LTD,HONGKONG"。第三方必須為中國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不得為國內公司。
第8欄:原產地標準
此欄為原產地證書的核心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1.完全獲得的,填寫"WO"。
2.在一方境內由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生產的,填寫“PE"。
3.由非原產材料生產,
a:符合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即單一國家成分或中國一東盟自貿區累計成分大于等于產品離岸價40%的,應填寫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同時第9欄需加注貨物FOB值);
b:符合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填CTH。
4.符合特定產品規則的,
a:列入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但采用完全獲得原產地規則的,填寫""WO";
b:列入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但采用區域價值成分原產地規則的,填寫PSR(同時第9欄需加注貨物FOB值);
c:列入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但采用除以上兩種原產地規則外的,填寫PSR。
第9欄:毛重、凈重或其他數量及價格(FOB)(僅采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時填制價格)
例如:
1200KGS G.W.
注意:
1.此欄應填寫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如"PCS"、"PAIRS"、“SETS”等。貨物以重量計的則填毛重或凈重的,則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2.對于原產地標準采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情況,此欄需顯示產品FOB值,其余情況無需填寫金額。
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例如:
SDAKFO522
MAY 05,2019
注意:
1.此欄不得留空,發票號碼、日期必須與正式商業發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縮寫JAN.、FEB.、MAR等表示;
2.發票日期不能遲于提單日期和申報日期;
3.涉及第三方的,應注明第三方發票號。
第11欄:出口商聲明
例如:
Ningbo,China OCT.26,2019
注意:
1.生產國國名應填寫“CHINA",進口國國名必須是東盟成員國,一般與最終收貨人或目的港的國別一致。簽證國家文菜、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2.此欄填寫申報地點、日期,申請單位應在此欄加蓋印章并授權專人在此欄簽字。生產企業(非出口商)作為申請單位時,此欄加蓋生產企業印章。
第12欄:簽證機構證明
例如:
Ningbo,China OCT.26,2019
注意:
1.此欄填寫簽證機構簽證地點、日期;
2.簽證機構授權簽證人員在此欄簽字,在提供給申請單位的證書正本和副本上加蓋“中英文簽證印章",印章應加蓋清晰,不能與簽名重疊。簽證人員的手簽筆跡必須經總署統一向東盟備案,簽名必須清楚,且與備案筆跡保持一致;
3.如屬重發證書,簽證機構在此欄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_DATED____")
第13欄:此欄為后發、展覽、流動證書和第三方發票等四項內容的勾選項目。
注意:
1.后發證書:申報日期遲于出運日期三天,勾選"Issued Retroactively";
2.涉及流動證書:勾選"Movement Certificate"。
3.展覽證書:當產品由出口方運至另一方展覽并在展覽期間或展覽后銷售給一方時,勾選”Exhibition"。展覽的名稱及地址應在第二欄中注明。
4.第三方發票:當發票是由第三方開具時,勾選"Third Party Invoice"。
其他說明:
1.凡申請辦理中國東盟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單位,須在當地海關進行備案。
2.如果簽發的證書正本遺失或損毀,申請單位可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提供申請單位和丟證方書面說明及原證的復印件,經核實,予以重發。
3.FORM E證書內容需要更改時,需提供更改申請書,由簽證人員審核后,將證書上錯誤項目以橫線劃去,在旁邊空白處手寫或打印正確的內容,在正確內容周圍加“*”截止符,簽證人員簽字,加蓋簽證印章。
問題答疑
升級版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實施原產地簽證答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關于修訂<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項下部分協議的議定書》自2019年8月20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原產地出口簽證工作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 問:生產商如何申請原產地證書?
答:生產商可申請原產地證書。原產地業務管理系統已取消對無資格申報企業的限制。即原產地證書第1欄可填寫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國別,并由生產商在證書第11欄作出原產地聲明。如果出口發票由代理商出具,企業應在第7欄注明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2. 問:升級版的東盟證書,原產地標準欄如何填寫?
答:總原則:對于完全生產或獲得的產品,填寫“WO”, 一般用于初級產品,如水果,魚類,初級礦產品等;對使用中國-東盟自貿區項下原產材料生產的產品,填寫“PE”(類似于其他證書的WP標準), 一般用于工業品或加工制成品;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的產品,填寫“PSR”( 完全獲得的產品除外,見第3題);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列入稅則歸類改變(CTH)清單的產品,填寫“CTH”(同時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的產品除外,見第5題);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的產品,填寫區域價值成分百分比。
3. 問:對于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原產地規則要求在一方境內完全獲得的產品,如何判斷原產及填原產地標準?
答:在一方境內完全獲得的,填寫“WO”。
4. 問: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原產地規則為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加工工序,或者是上述標準組合的產品,如何判斷原產及填寫原產地標準?
答:無論選擇何種標準,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填寫“PSR”。
5. 問: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既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又列入稅則歸類改變(CTH)清單的產品,如何判斷原產及填寫原產地標準?
答:根據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原產地規則,只要符合要求,填寫“PSR”。
6. 問:對于使用了非原產材料的產品,如何選擇適用的原產地標準?
答:產品含有非原產材料,首先查看是否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如在PSR清單中,則按照對應原產地規則進行判斷。如果不在清單,查看是否列入稅則歸類改變(CTH)清單,如在CTH清單中,按照產品4位稅則歸類變化進行判斷,也可以通過區域價值成分進行判斷。對于既不在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也不在稅則歸類改變(CTH)清單的產品,則通過區域價值成分進行判斷。
7. 問:何種情況下,需要在證書第9欄注明貨物FOB值?
答:僅當適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時,包括列入特定原產地標準(PSR)清單的產品采用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時,需在原產地證書第9欄注明貨物FOB值。
8. 問:國內公司是否為第三方?
答:國內公司不屬于協定第三方概念。第三方指非締約方或是締約方中其他國家或地區(比如,中國為出口商,印尼為進口商,第三方可以為香港、馬來西亞、韓國等)。
9. 問:對于存在第三方,證書如何填寫?
答:對于第三方開具發票的,應在原產地證書第13欄勾選“第三方發票”,在第10欄填寫第三方發票號碼,并在第7欄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稱和國別。
10. 問:原產地證書更改與升級前有什么不同?
答:維持原來做法。需要注意的,對于原定出口到特定一方的在途貨物,其目的地發生變化的,出口商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退回已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海關重新簽發原產地證書。
11. 問:新版原產地證書格式與升級前有什么不同?
答:原產地證書由原有的彩色印刷調整為國際標準A4白色紙印刷。對于多頁的原產地證書,續頁應和首頁有相同的格式、簽名、印章和編號。一份原產地證書涵蓋的產品項數可超過20項。
12. 問:流動證明如何簽發?
答:流動證明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1號、署稅發【2011】89號執行。
13. 問:升級版原產地證書貨描欄是否還需備注生產商和商標等信息?
答:不需要。
14. 問:重發證書,證書上如何體現?
答:證書第12欄填寫“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DATED___”)
15. 問:一份原產地證書最多能輸入多少項貨物?
答:貨物項數沒有限制。
新版FORM E證書有哪些變化?
改版之前:
三層復寫紙 - 3 ply carbon copy
改版之后:
白底色A4紙 - ISO A4 size white paper
變化一:就中國而言,如果需要授權其他代理商代表其出口,中國制造商可以直接申請原產地證書。
1、依據:《議定書》附錄A 《經修訂的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規則簽證操作程序》(以下稱《操作程序》)

新版證書正本背頁說明第7條
2、填制規范:第十一欄制造商需作出聲明,第七欄應填寫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變化二:FORM E證書不再受20項的數量限制,無須拆分發票號可申報雜項多的貨物。
1、依據
“升級前”的《操作程序》規則七:
“升級后”的《操作程序》(OCP)RULE 7:
取消了限定20項產品的注釋
2、填制規范:多頁證書的續頁必須與首頁的格式、簽名、印章和編號保持一致。
變化三:原產地規則更為細化,證書第8欄原產地標準的選項變成了五個。
當產品屬于完全生產或獲得時,證書上第8欄原產地標準應顯示"WO"(農林漁牧礦)或"PE"(除農林漁牧礦外);
當產品屬于非完全生產或獲得時,證書上第8欄原產地標準應顯示"PSR"、"區域價值成分百分比"或"CTH"。
在運用原產地規則判定產品的原產資格時,通常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根據《議定書》附件1《原產地規則》第2條和第3條,對產品的原產資格進行判定時,如果產品符合完全生產或獲得的定義,則不必考慮其是否符合該原產地規則對含非原產成分的產品的標準;只有產品不符合完全生產或獲得的定義時,才應該按《原產地規則》第4條中的標準對含非原產成分的產品的進行判定。
比如,從荷蘭進口的郁金香種球,種植在中國的土壤里,培育出的花卉,出口到馬來西亞,能否享受中國-東盟自貿區優惠關稅待遇?由于《原產地規則》中第3條(a)款規定完全生產或獲得產品包括“在成員方收獲的植物產品;”,所以這樣培育出來的郁金香是中國完全原產的。
二、如果產品不符合完全生產或獲得的定義,必須先按原產地規則中設定的“微小加工”或“不充分加工”條款(否定性標準),確定該產品所含非原產成分所經過的加工是否超出微小或不充分加工的范圍,如果未超出,產品不具有原產資格;
如果超出,再確定產品是否被列入《產品特定規則》 所涉及產品的清單,如果是,確定其是否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規則(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40%、稅則歸類改變或加工工序規則),如果符合,產品具有原產資格;如果產品未列入《產品特定規則》清單,才應按照一般規則來確定產品的原產資格。
1、依據:《議定書》附件1(ANNEX1)《原產地規則》第4條(Article4)對非完全生產或獲得產品制定了新的判定規則:
第4條 非完全生產或獲得
1. 除第2款所涵蓋的產品外,符合下列條件應視為本附件第2(c)條所指的原產產品:
(a) 如果產品的區域價值含量不低于使用本附件第5條所述公式計算的FOB價格的40%,并且最終生產過程在一個締約方內進行;或,
(b)如果產品列入協調制度第25, 26, 28, 293, 324, 395, 42-49, 57-59, 61, 62, 64, 66-71, 73-83, 86, 88, 91-97 章,并且在生產制造過程中非原產材料發生了四位品目改變。
2. 當產品列入第1款規定的附錄B《產品特定規則》清單中時,如果符合清單所列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40%或其他標準時,應視為原產產品。
3. For Headings 29.01 and 29.02, the applied criterion is RVC 40%, unless otherwise mutually agreed by the Parties.
除非各協議方另有其他一致意見,品目號為29.01和29.02的產品,判定為原產的標準是區域價值成分不應少于40%。
4. For Headings 31.05, the applied criterion is RVC 40%, unless otherwise mutually agreed by the Parties.
5. For Headings 39.01, 39.02, 39.03, 39.07 and 39.08, the applied criterion is RVC 40%, unless otherwise mutually agreed by the Parties.
法律條文很艱澀。這里特別說明,就為了指出判定非完全生產或獲得的產品時,使用原產地規則是有順序的。根據《原產地規則》第4條的說明,應先適用第2款(特別規則),如不適用再使用第1款(一般規則)。
2、填制規范
3、案例說明
第7欄應填產品六位子目。HS編碼前六位是國際標準編碼,各國可以在此基礎上自主決定7至10位的本國編碼。絕大多數優惠原產地證書要求填寫HS編碼前六位(ECFA證書需填進口方的8位HS編碼)。
舉例一:含非原產成分的可可制品
查閱《產品特定規則》(附錄B)清單,結果如下:
舉例二:61、62章的判定規則
61和62章服裝產品既列入了《產品特定規則》(PSR)清單;又列入了一般規則的CTH清單,即第4條第1(b)款。PSR清單和CTH清單重合部分共涉及232項6位子目的產品,主要就是在服裝產品這兩章里。
PSR清單中的規則,賦予了產品取得原產資格更大的靈活性。在61和62章中,絕大多數服裝產品只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就屬于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從而取得原產資格。升級后的新規則實際是降低了取得原產地資格的門檻。
61和62章的產品要取得原產資格,可以選擇適用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40%、四位品目發生改變或發生特定加工工序。
注:加工工序規則
規則一表示“從纖維開始”;
規則二表示“從紗線開始”;
規則三表示“從剪裁開始”。
舉例三:適用單一標準的產品
既不在PSR清單中,也不在CTH清單中的產品,只能使用RVC40(區域價值百分比不少于40%)來判定產品的原產資格。如果符合,證書第8欄填"實際區域價值百分比",比如40%。
7227.20 硅錳鋼的熱軋盤條
8515.21 直縫焊管機
這兩個產品就只能使用RVC40來判定。
變化四:增加了“微小含量”規則
1、依據:修訂后《原產地規則》第9條(Article9)加入了“微小含量”規則。
第9條:微小含量
貨物不滿足本附件第4條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符合下列條件的,仍應視為原產貨物:
1. 對于協調制度第50至63章以外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所使用的未發生規定稅則歸類改變的全部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FOB價格的10%;
2. 對于協調制度第50至63章的貨物,在貨物生產中使用了未發生規定稅則歸類改變的非原產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產材料的重量不超過該貨物總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該貨物FOB價格的10%;
以及貨物符合本附件的所有其他適用標準。
2、判例說明
比如,真皮手包(HS 4202.21)(本案例僅用來說明規則適用方法)
稅目歸類改變規則:應滿足四位品目發生變化。
FOB價值:100美元
判定:根據《議定書》附件1《原產地規則》的要求,零錢包是唯一不符合稅目歸類改變的非原產成分。零錢包的價值占了貨物FOB價值的5%。由于符合微小含量規則,即非原產成分的價值不超過該貨品FOB價值的10%,所以該手袋符合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貨物的定義,應取得原產資格。
其他變化:貨物FOB值僅在需要時注明
1、當證書第8欄原產地標準為百分比時,第9欄自動顯示FOB值;
2、當證書第8欄原產地標準填寫PSR,且申報子標準(或叫RVC標準)里選擇“適用區域價值成分(RVC)標準”時,第九欄也會顯示FOB值。
明確了協定國或非協定國都可以開具第三方發票;第10欄可以是出口方發票號,也可以是第三方發票號,進口通關提交原產地證書時隨附第三方發票即可。
原《操作程序》
新《操作程序》
選填出口方發票號或第三方發票號,簡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通關效率。
(來源:關務小二)
文章來源:
https://www.ikjzd.com/articles/105098
來源:喜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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